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22號
- 上訴人
- 吳婉茹即源源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2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880元,經本院於114年2月10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3至129頁),依上開條文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