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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7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浩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佐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進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萬5,636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48萬5,000元 1 利息 148萬5,000元 113年1月31日 113年8月25日 (208/366) 6% 5萬636.07元  小計       5萬636.07元 合計        153萬5,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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