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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85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渝舍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梁豐任
被上訴人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劉懷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3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199,72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3,3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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