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373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莊廣偉
- 被告
- 張子扉即昌平二聖炸雞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萬7,901元、35萬5,579元及利息、違約金均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授信約定書、現欠明細一覽表、歷史利率查詢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9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萬7,901元 6.67% 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667%計算之違約金。 6.68%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5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0.668%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36%計算之違約金。 2 35萬5,579元 6.66% 自112年8月17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無 6.67%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自112年9月17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667%計算之違約金。 6.68%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0.668%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36%計算之違約金。 共計:37萬3,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