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廷等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廷等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