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42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綉君

原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林耕宇
劉懷倫
被 告
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萬4,762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萬4,762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