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428號
- 原 告
-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耕宇
- 劉懷倫
- 被 告
- 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萬4,762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萬4,762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