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秀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428號 原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林耕宇 劉懷倫 被 告 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萬4,762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萬4,762元,及自民國 (下同)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