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王至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山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