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至誠
- 訴訟代理人
- 陳子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山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