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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鄧怡君

上訴人
即被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山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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