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東榮
蔡月雲
蔡月英
蔡美鈴
蔡依娟
蔡雅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12,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