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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5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鄧怡君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東榮

蔡月雲

蔡月英

蔡美鈴

蔡依娟

蔡雅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12,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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