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643號
- 原告
- 香港商亞思博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楚冠
- 訴訟代理人
- 張軒豪
- 被告
-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兩造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000年0月間以互相交換電子合約方式簽訂數位媒體廣告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伊已依約完成廣告服務並開立發票,詎被告未於約定之清償日即112年4月14日前付清款項,屢經催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欠款,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萬3,00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及發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43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