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6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饒志民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郭乃華
被告
江記餐館即黃政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8月13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9年8月13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應於撥款後按月繳本息,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訂約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碼年率0.5%機動調整計息,另搭配經濟部利息補貼貸款案件,自利息補貼結束日起至契約終止日之適用利率應固定為1%,如未依約還款,視為全部到期,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倘經原告依借據約定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之本借款利率加收週年利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部分亦改依上開利率計收。

詎被告自112年8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1萬0,48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表、原告111年6月16日授審計字第11100029691號函、主張到期函、一般放款客戶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21萬0,485元    1% 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至113年2月6日止 自112年8月14日起至113年2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0.1%計算違約金。     2% 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2月7日起至113年2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0.2%計算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計算違約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