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0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陳信菖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家晟、宸純軒工程行即黃正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3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78,810元,其中機車維修費49,300元部分,核屬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