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58號
- 原告
- 御興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中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星宇律師
- 被告
- 余晏伶
- 訴訟代理人
- 鄭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簡字第8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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