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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5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容

原告
御興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被告
余晏伶
訴訟代理人
鄭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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