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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8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鄭峻明

上訴人
即被告
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我們設計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7,49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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