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963號
- 上訴人
- 欣德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桂花
- 被上訴人
- 大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通
- 被上訴人
- 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泗銘
- 被上訴人
- 茗欣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朝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3,195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