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羅佩秦
上列聲請人與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雄簡字第1149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02號
上列聲請人與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雄簡字第1149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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