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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09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周子宸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蔡政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0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