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森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顏名輝、合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張美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森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名輝 被 告 合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5,2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