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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森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名輝
被告
合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5,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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