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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容

原告
佳聯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昱嘉
被告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5,3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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