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林容
- 法定代理人邱昱嘉、江肇偉
- 原告佳聯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佳聯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昱嘉 被 告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5,3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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