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大芳交通有限公司、王致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大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致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大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