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95號
- 原告
- 合晟高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啟聰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8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