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誠泰工程行、鄭惠文、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柯彩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誠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文 訴訟代理人 何進鈞 被 告 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彩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30元【計算式:請求本金40,000元+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 5月12日止計算之利息229.51元=40,2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對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