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33號
- 原告
- 誠泰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鄭惠文
- 訴訟代理人
- 何進鈞
- 被告
- 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彩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30元【計算式:請求本金40,000元+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12日止計算之利息229.51元=40,2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