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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鄧怡君

原告
誠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文
訴訟代理人
何進鈞
被告
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彩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30元【計算式:請求本金40,000元+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12日止計算之利息229.51元=40,2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對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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