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王至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岡山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