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朱氏紅貞即竑均企業行、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陳佳琪、鑫福有限公司、尤耀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朱氏紅貞即竑均企業行 被 告 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琪 被 告 鑫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耀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05,1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