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唐承、河邊股份有限公司、張素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被 告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萬4,333元,此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39萬4,333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4,333元(計算式:394,333+140,000=534,333),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付款人 1 AC00000000 113年4月15日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4萬元 王道銀行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