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文曜、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凃志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林文曜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