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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林容
  •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 原告
    星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星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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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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