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林容
- 法定代理人劉淑真
- 原告星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星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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