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吳昭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懿品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