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瑋璜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吳建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瑋璜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瑀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