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景堯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