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展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展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翔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