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王明材、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洪文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王明材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8,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