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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鄭宇鈜

原告
林冠良
被告
喬澤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啟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64,000元,及自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1,770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864,000     864,000元 2 利息 864,000 112/8/3 113/6/17 (320/366) 5% 37,770元 小計       90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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