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我們設計工作室、劉子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我們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劉子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核發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36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11月30日送 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67,494元(含 本金266,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493.97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