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鄭宇鈜
- 法定代理人王子銘
- 原告敦翔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敦翔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 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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