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勝田明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10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聲請對被告禾順彩色印刷製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59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