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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1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何佩陵

原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聲請對被告禾順彩色印刷製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5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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