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4號
- 原告
-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手浩二
上列原告與被告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