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孫明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59號 原 告 孫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賢卿、慧恒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萬1,8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