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洪依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洪依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