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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

請求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賴文姍

抗告人
范思善即培元診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忠信間請求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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