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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游芯瑜

  • 當事人
    范思善即培元診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 抗 告 人 范思善即培元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忠信間請求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4日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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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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