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鴻儒環保有限公司、吳旻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鴻儒環保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旻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國裁、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