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聯豐報關有限公司、陳金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40號 原 告 聯豐報關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