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寶柏即地寶成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林寶柏即地寶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琦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2,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