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楊舒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號 原 告 楊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波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