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0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鄭宇鈜

原告
台灣奈米微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躍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家綾律師
被告
艾思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0,3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6,176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330,330     330,330元 2 利息 185,850 113/3/1 113/7/30 (152/365) 5% 3,869元 3 利息  93,765 113/4/1 113/7/30 (121/365) 5% 1,554元 4 利息  50,715 113/5/31 113/7/30 (61/365) 5% 423元 小計       336,17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