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還真山林開發有限公司、吳朝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65號 原 告 還真山林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木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