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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林綉君

  • 當事人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91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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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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