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91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