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王稜凱、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王銘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泰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王稜凱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8 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44,945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被告姓名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用利率 (民國) 1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8,276元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63,839元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合計 332,115元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