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
- 原告
- 張滄昇
- 被告
- 鄭敏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而系爭房屋起訴時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027,000元,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前鎮分處113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為憑(本院卷第31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