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庭禎、葉士銘即維顓科技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葉士銘即維顓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41,4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2,43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